鄂建文〔2015〕73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事处,房管局: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现将我省全面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异地缴存信息互认
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工作变动需转移公积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应认可其原缴存信息,并将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应出具载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缴存比例及缴存期限(开户时间、最后汇缴月时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六个月的缴存明细。
二、提高实际贷款额度
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三、异地购房贷款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应执行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和认可的抵押担保方式。
四、异地办贷职责分工
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为异地贷款职工出具贷款所需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贷款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
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允许缴存职工在购房总体额度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贷款,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后每年协助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手续至贷款结清。
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在接收职工公积金时,应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资料;职工本人或委托人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1)后,即可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
各中心应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要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六、加强异地贷款风险防控
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享有贷款收益,同时承担贷款风险。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做好催收工作,并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扣划以偿还逾期贷款。
有条件的中心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防止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七、建立异地贷款联系人制度
省内各公积金中心(分中心)要明确异地购房贷款信息核实联系人,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并限时完成证明开具及缴存等信息的核实,协调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予以更新。(《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
八、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升级
各中心(分中心)要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升级,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2017底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标和全国统一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接入。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开通异地购房绿色通道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开设异地购房贷款绿色通道,为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提供方便快捷的购房合同备案、异地抵押登记和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
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2月底制定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的有序开展。
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