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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开展购房优惠活动的情况说明及方案

时间: 2023-01-01 16:51 来源: 未知 作者: 0728房网 点击:
[摘要]关于持续开展购房优惠活动的情况说明 天门常务文〔2022〕35号 一、活动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恢复发展,我们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消费者,分阶段实施购房补贴: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持续开展购房优惠活动的情况说明
 
 
天门常务文〔2022〕35号
 
一、活动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恢复发展,我们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消费者,分阶段实施购房补贴: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对购房家庭按照1.5万元/套标准给予补贴;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购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对购房家庭按照1万元/套标准给予补贴。
自10月1日至11月30日,全市共成交商品房1145套,成交面积13.98万平米,促销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疫情不定期影响,部分购房群众错过窗口期。为进一步支持和满足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需求,充分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释放农村居民住房消费潜力,拟在2023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持续对进城农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象开展购房优惠活动。
 
二、政策条件
 
1.凡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本市农村户籍购房家庭,均可享受购房政策。
2.政策受惠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新建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
 
三、主要内容
 
按照“鼓励消费、应享尽享”原则,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可享受《关于实施积极房地产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天房文〔2022〕49号)的购房优惠措施。同时,具备条件的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同步参与享受以下两项配套政策:
 
1.购房享家电消费补贴。组织房地产协会以发放家电消费券的方式给予购房优惠。计划发放消费券1500张,每购买一套商品房发放面额5000元消费券一张。凡符合条件的购房农民在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可申领消费券,领取消费券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
 
2.购房享水电燃气补贴。在天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村户籍人口,经公安户籍核实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与2000元水电燃气补贴。补贴资金在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打入购房对象个人账户。
 
四、需说明事项
 
为增强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吸引力,促进购房农民踊跃进城落户定居,协同推进非户籍人口向城区聚集,激发城市活力,繁荣城市经济,根据市领导安排,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对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梳理,经书面征求意见和专题讨论完善后,形成《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摘要汇编》,涵盖“购房落户、农村权益保障、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社保养老、教育医疗”七个方面的内容。拟由房地产协会组织各企业在各楼盘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
 
附件:关于持续开展购房优惠活动的方案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关于持续开展购房优惠活动的方案
 
自“十一”秋季房交会活动以来,全市共成交商品房1145套,成交面积13.98万平米,对满足刚性住房需求、提振市场消费、活跃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支持和满足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需求,充分利用元旦、春节节点释放农村居民住房消费潜力,经充分市场调研,拟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持续对进城农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象开展购房优惠活动。
 
1.购房享家电消费补贴。组织房地产协会以发放家电消费券的方式给予购房优惠。计划发放消费券1500张,每张面额5000元。凡符合条件的购房农民在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可申领消费券一张,领取消费券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
 
2.购房享水电燃气补贴。在天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村户籍人口,经公安户籍核实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与2000元水电燃气补贴。补贴资金在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打入购房对象个人账户。
 
3.加大购房落户政策宣传。由住保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综合汇编和集中宣传,增强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吸引力,促进购房农民踊跃进城落户定居。
 
附件: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摘要汇编
 
 
附件
 
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摘要汇编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鼓励农村户籍人口在城区购房置业,促进人力资源向中心城区聚集,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摘要编制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如下。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对农村户籍进城购房群体,全面放宽落户条件,按照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的基本条件办理农业人口户口迁移,取消结婚年限、租赁房屋落户限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非直系亲属均可申请登记落户。优先办理农村学生升学、在城区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农村父母亲投靠城区子女落户不受有无工作、身边有无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咨询电话:5352019)
 
二、落实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购房农村户籍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支持持有居住证、具有转接意愿的对象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咨询电话:5227928)
 
三、建立覆盖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救助帮扶制度。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购房对象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动救助城乡融合,逐步缩小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农村户籍购房对象进城落户后因病因灾致贫,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咨询电话:5227199)
 
 四、同等享受公平的就业创业服务。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及直系亲属,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公平的就业创业服务。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及直系亲属开放,为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及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国家政策同等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咨询电话:5223590)
 
五、保障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子女入园,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可参与公办幼儿园摇号招生,也可自主选择民办幼儿园就读。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根据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按天门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办理。其中,在天门城区购买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入住的,根据个人申请,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可以安排在住房所属片区内公办学校就读;非起始年级在学位有空余前提下,可统筹安排在住房所属片区内或临近公办学校就读。(咨询电话:5342533)
 
六、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权能。(咨询电话:5332353 )
 
七、保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村户籍进城购房对象,在天门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可以随单位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咨询电话:5880458)
 
各项政策由单位部门结合单位职责,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并保障农民进城购房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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