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们
这些提取贷款政策调整了,
与您息息相关!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高广大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省住建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01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首付比例
由40%调整为20%
02
取消
“在用其他资金还款一年后申请按月划扣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调整为
“从发放公积金贷款次月起即可申请按月划扣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03
取消
“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提取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金额的60%”的限制。
实现应提尽提
04
取消
“外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地和户籍地均在本市”关于户籍的限制。
取消
取消“本市公积金缴存人在外地城市购房可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实行城市间互认互贷
05
取消
“用公积金质押最高贷款额度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3倍确定”的规定。
调整为
“用公积金质押最高贷款额度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倍确定”。
06
取消
“全款购房的,可以按最高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限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的额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此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